一、我部牵头的国际环境公约:
为解决突出的全球性环境问题,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牵头组织下,各国经过艰苦谈判达成一系列环境公约,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推动国际社会采取共同行动,务求这些环境问题得到解决或改善。我部牵头的环境公约包括:
1、《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蒙特利尔议定书》(简称“臭氧公约”)
2、《关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巴塞尔公约》(简称“巴塞尔公约”)
3、《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
4、《关于化学品和农药的鹿特丹公约》(简称“鹿特丹公约”)
5、《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赔偿责任和补救问题名古屋—吉隆坡补充议定书》
6、《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简称“汞公约”。批约程序办理中,尚未生效)
通过上述公约谈判和履约,以外促内,公约管控的环境对象得到高度重视,在改善国内环境质量、推动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公约背景情况:
1、《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背景】为使人类避免受到因臭氧层破坏而带来的不利影响,并采取适当的国际合作与行动,国际社会于1985年3月22日在维也纳通过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并于1987年9月16日通过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公约和议定书分别于1989年9月和1990年1月生效。目前,所有联合国成员均为公约和议定书的缔约方,已召开10次公约缔约方大会和26次议定书缔约方会议,联合国197个成员国全部加入了议定书,成为“全球普遍参与”的第一个多边环境条约。
议定书是国际上第一个明确提出在规定的时间内强制性淘汰、削减和控制义务的环境条约,规定了ODS受控物质的种类、控制基准(生产和贸易)、淘汰时间表、贸易、数据报告和运行机制等6大规定;体现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根据形势的发展,议定书后来得到4次修正,先后通过了《伦敦修正案》、《哥本哈根修正案》、《蒙特利尔修正案》和《北京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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