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背景】20世纪80年代,随着工业化过程的完成,工业中排放的危险废物日益增多,其中大多数产生于发达国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造成的污染,严重影响环境和人类健康的事件时有发生,国际社会迫切需要一部法律文件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和处置。在此形势下,《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于1989年3月通过,1992年5月5日生效。截至2009年6月,全球共有172个缔约方,目前已召开九届缔约方大会。公约旨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产生和管理(包括转移、利用和处置等)可能造成的危害。公约列出了45类应该加以控制的废物类别和2类需要加以特别考虑的废物类别以及这些废物的14种危险特性。公约建立了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通知制度,出口危险废物必须事先得到进口国和过境国主管部门的同意。公约还强调了对危险废物的环境无害化管理,并规定除非有多边或双边协议,否则不允许公约缔约方将危险废物出口到非缔约方,也不许可从非缔约方进口危险废物到其领土。
1995年9月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巴塞尔公约》修正案,即禁止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危险废弃物;1999年第五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巴塞尔公约》责任与赔偿议定书,但截至目前,因缔约方数目未达到修正案和议定书的生效要求,这两项法律文书现在均未生效。
中国于1990年3月22日签署该公约,1991年9月4日由全国人大批准缔约;公约自1997年7月1日起适用于香港,自1999年12月20日适用于澳门。1999年10月31日中国全国人大批准《巴塞尔公约》修正案,目前尚未批准赔偿责任议定书。
中国作为《巴塞尔公约》的最早缔约方之一,积极参与公约的一切活动,为公约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公约的履行方面,中国政府所做的工作包括:制定控制废物进口的法规和标准;严格控制危险废物出口;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建立危险废物培训和技术转让中心;查处废物非法越境转移。作为对公约的贡献,中国申请设立了公约亚太地区协调中心(设在清华大学),为亚太各国在危险废物管理及其处置方面提供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促进亚太地区提高解决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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