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控制义务方面,公约规定,各国须查明和禁止未提出豁免的POPs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查明被豁免的POPs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和库存等详细情况,并制定逐步削减和淘汰的战略和行动计划;查明含多氯联苯(PCBs)的设备,逐步消除其中的PCBs、终止新的PCBs的生产;制定并实施减少无意排放副产品POPs污染物的综合行动计划。在常规义务方面,要求制定国家行动方案并定期审查和更新。
中国政府于2001年5月23日签署该公约,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十次会议批准该公约,公约于2004年11月11日正式对我国生效,公约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中国作为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大国,积极参与了公约的相关进程,为公约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4、《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背景】1998年9月10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的外交全权代表会议上,《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公约》获得通过,并开放签署。鹿特丹公约于2004年2月24日生效。截至2015年,公约共有154个缔约方。
鹿特丹公约的核心是要求缔约方在国际贸易中对受本公约管制的化学品执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并不禁止缔约方对列入公约管制清单(以下简称“PIC清单”)的化学品进行国际贸易,由各缔约方政府根据本国国情决定是否对列入PIC清单的化学品采取诸如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等管制行动。
PIC清单是开放性的,公约通过时列有27种化学品,目前已增至47种。
公约的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是缔约方大会,目前已举行了七次会议。公约还设立化学品审查委员会作为公约的附属机构。公约开展活动的资金来源于普通信托基金(即缔约方按比额缴纳的会费)和特别信托基金(缔约方的自愿捐款以及非缔约方、其他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等捐款)。公约秘书处由设在瑞士日内瓦和意大利罗马的办公室共同组成。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政府于1999年8月24日签署了鹿特丹公约。2004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正式批准了鹿特丹公约,公约于2005年6月20日对中国生效,并适用于澳门特区。2008年8月8日,国务院批准同意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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