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生物多样性公约》
【背景】《生物多样性公约》于1992年6月5日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期间开放签字,于1993年12月29日生效。截止2015年,公约已有196个缔约方。
公约的三大目标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产生的惠益。公约活动涉及许多专题和跨领域的问题,如森林、山地、内陆水、农业、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区建设,信息交换所机制,能力建设,技术转让与合作,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等。公约活动由全球环境基金提供资金。公约秘书处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
公约的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为公约的缔约方大会,它定期审议公约的履行情况,并就促进公约的有效履行做出必要决定。公约还设有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事务附属机构和信息交换所等附属机构。公约针对公约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履约审查等重要议题设立了工作组。
目前,公约已经召开了十二次缔约方大会会议。
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次会议于2010年10月召开,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遗传资源获取及公平、公正地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和公约战略计划(2011-2020年)。该战略计划由共同愿景、任务、战略目标和20个具体目标(统称为“爱知目标”)组成。包括2050年远景目标(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保护、恢复和明智利用生物多样性)、2020年目标(到2020年应维持生态系统的弹性,使其继续提供必要的服务,从而确保地球上多样化的生命,为人类福祉和扶贫做出贡献。)、5个战略目标(将生物多样性纳入整个政府和社会的主流,减少生物多样性的直接压力和促进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多样性,提高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带来的惠益,加强公约执行能力)和20个具体目标,重申了国家对其自然资源拥有主权权利,要求各国酌情将生物多样性的价值纳入国民收入和生产核算体系,到2020年,陆地和内陆水域保护区面积达到其总面积的17%,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保护区面积达到其总面积的10%,同时维持栽培植物、家养动物及其野生近缘种的遗传多样性。
中国政府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了公约,于1993年1月5日交存了批准书,是世界上最早签署并批准公约的国家之一。公约自1999年12月20日起适用于澳门特区,2011年5月9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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