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关于汞的水俣公约
【背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以下简称“环境署”)在2009年2月召开的第25届理事会上就全球汞污染控制议题通过决议,从2010到2013年初,利用三年时间,召开五次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C)会议,拟订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性汞问题文书,以促使国际社会共同采取行动,控制由于汞的生产、使用和排放导致的汞污染问题,减少其带来的相关危害。首次INC会议于2010年6月在瑞典召开,第二次会议于2011年1月在日本召开,第三次会议于2011年10月在肯尼亚召开,第四次会议于2012年6月在乌拉圭召开,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月在瑞士召开。
第五次会议商定了此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性汞问题文书的案文,一致同意将其命名为《关于汞的水俣公约》。2013年10月,汞公约外交全权代表大会在日本熊本举行,来自14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一千多名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先后通过了公约文本和大会最后文件。到目前为止,来自128个国家以及欧盟的代表签署了公约,美国等12个国家已完成批约,成为公约缔约方。
汞公约由35条正文和5个附件组成,正文规定了各缔约方控制汞生产、使用、流通及处置的相关义务,添汞产品、用汞工艺限控及其增列,汞的大气排放和水土释放,资金和技术援助等内容。各附件则主要就各国淘汰添汞产品(禁止其生产和进出口,而非使用)、用汞工艺的限控时间表及其他要求、小规模土法炼金规范行动、大气排放控制点源以及争端仲裁和调解条款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本公约是里约+20会议后国际社会通过的第一个多边环境条约,对于控制汞污染具有重要意义,其签署实施必将促进我国的汞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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