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份国家公园地方性法规——《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8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的出台不仅为推进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更为全国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宝贵经验。
位于青海省南部的三江源地区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去年6月,我国首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在这一区域启动实施,园区总面积12.31万平方公里。三江源国家公园主要保护对象包括草地、林地、湿地、荒漠;冰川、雪山、冻土、湖泊、河流;矿产资源;地质遗迹;文物古迹、特色民居等。
《条例》规定,禁止在三江源国家公园内采矿、砍伐、狩猎、捕捞、开垦、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禁止擅自采石、挖沙、取土、取水;禁止改变自然水系状态;同时禁止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在草原承包经营权不变的基础上,允许牧民将土地流转、集中,发展乡村旅游服务业、民族传统手工业等绿色产业。
《条例》明确,三江源国家公园划分为核心保育区、生态保育修复区、传统利用区等不同功能区,实行差别化保护。核心保育区以强化保护和自然恢复为主;生态保育修复区以中低盖度草地的保护和修复为主,实施必要的人工干预保护和恢复措施,加强退化草地和沙化土地治理、水土流失防治、林地保护,实行严格的禁牧、休牧、轮牧,逐步实现草畜平衡;传统利用区适度发展生态畜牧业,合理控制载畜量,保持草畜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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