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日前下发通知,根据工作安排,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月将组织对去年12月通报的11处列入“濒危名单”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进行整改验收,并将对2012年~2015年执法检查中责令通报整改但尚未验收的50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进行抽查。
对11处濒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验收分两阶段进行。第一步,由濒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于10月底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逾期不报的视为不具备验收条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不再组织验收,按验收不通过处理。第二步,根据初步验收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专家实地踏勘,针对存在的问题按照整改意见逐项核实验收,作出验收结论。
通知指出,对11处濒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要按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建城﹝2015﹞175号,以下简称“175号文”)规定,根据验收情况分类处理:达到整改要求的,继续保留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资格,移出濒危名单;风景名胜资源价值丧失或者明显退化、不具备国家风景名胜区设立条件或标准的,报请国务院建议予以撤销;风景名胜资源价值未完全丧失,但保护管理明显不力、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约谈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者负责人,继续挂牌督办。
此外,被抽查的其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若被发现存在175号文规定情形的,将被列入濒危名单并给予黄牌警告。濒危名单定期动态更新,实行滚动管理,并向社会公开。违规情节严重、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将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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