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关于《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草案)》的说明。该《条例(草案)》有望成为全国首部针对城市景观风貌创制的法规,破解“千城一面”问题。
目前,浙江省城镇化率已达67%,部分地区已接近80%的发达国家水平,城市化进程已从城镇规模扩张过渡到人居环境提升。
《条例(草案)》从景观风貌规划、管理,公共环境艺术促进和法律责任等多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城市景观风貌是指由自然山水格局、历史文化遗存、建筑形态与容貌、公共开放空间、街道界面、园林绿化、公共艺术品等要素相互协调、有机融合构成的城市形象。
“草案在国内率先创建了景观风貌专项规划审批监察体系,确定了编制城市景观风貌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重点内容、重点管控区域,要求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省人大环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公共环境艺术品配建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建设项目,即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文化、体育等公共建筑,航站楼、火车站、客运码头、游客集散中心、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场站,用地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广场和公园,公共环境艺术品配建投资应不低于建设工程投资概算的百分之一。未按要求完成配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条例(草案)》还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和公房管理单位应定期清理维护外立面和屋顶,保持建筑容貌整洁美观,对未清理维护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
《条例(草案)》还建立了规划编制审查中部门编制、专家论证、公众参与、政府审批、人大审议的互促共进机制。同时,“城市景观风貌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景观风貌专项规划的控制和引导要求”,明晰了各类规划的关系和衔接,为城市景观风貌管控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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