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上午,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维民作关于《黑龙江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5部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图片来自保护区官网
《修正案草案》共涉及修改《黑龙江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黑龙江呼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黑龙江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黑龙江南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黑龙江双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五部地方性法规。
《修正案草案》指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将严禁从事下列行为:一是砍伐林木、捕捞、狩猎野生动物、采药、非法采集野生植物及其种子;二是开垦、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烧荒、放牧、建坟;三是移动、破坏保护区的界碑、标牌;四是毁坏保护区监测、科研、宣传及其他各种设施等等。对于黑龙江双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将特别规定,禁止擅自采集菌类、野生植物及其孳生物;禁止狩猎、捕捞、伤害动物和水生生物、破坏动物迁徙通道和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破坏野生动物的巢穴、繁殖区、栖息地。
《修正案草案》指出,保护区管理局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在核心区、缓冲区、试验区设立标牌,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者破坏界标、标牌。此外,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不得建设任何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废气;已有的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保护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制定拆除计划并组织实施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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