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印发《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办法》提出,河北省将建立省级风景名胜区黄牌警告和退出机制。
监督管理中发现存在风景名胜资源和价值面临严重破坏、不按期编制或者不依法执行风景名胜区规划、法定监管职责难以落实、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不力、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能有效查处或者拒不纠正等严重问题,经整改仍不达标的,给予黄牌警告,并约谈风景名胜区所在地政府主要领导,挂牌督办。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县级以上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对全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开展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并提出处理意见。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对风景名胜区实施的管理评估,主要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资源保护状况的年度报告进行,同时参考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的相关评估材料和遥感监测结果。管理评估一般每年一次,采取随机抽取被评估对象和随机抽取专家的方式进行。随机抽取被评估对象的比例不低于风景名胜区总数的20%,每5年完成一轮评估。管理评估内容包括: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年度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规划编制及报批情况;各类建设项目的报批情况;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措施及效果情况等。
监督管理以量化评分的方式进行,总分100分。监督管理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级。
对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风景名胜区,应当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受黄牌警告的省级风景名胜区,黄牌整改期原则上为一年。受黄牌警告的风景名胜区,整改验收达标前,严禁新增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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