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省住建厅出台《江西省省级风景名胜区申报办法》等多项办法,规范全省风景名胜区申报、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江西省省级风景名胜区申报办法》提出,凡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申报省级风景名胜区面积一般不小于5平方公里,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规划内容包括拟申报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及核心景区的范围,拟申报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凡批准设立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必须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江西省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报批暂行规定》提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将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示,征集社会各界意见。社会各界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应作为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报批材料。风景名胜区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详细规划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开发建设和工程建设。
无权、越权审批、违反规定擅自调整规划、违反规划批准使用土地和项目建设的行政行为除依法予以纠正外,还应当依法依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江西省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和规划建筑方案审查暂行办法》提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以及省级风景名胜区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经设区市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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