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实现空气、森林、湿地、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涵养区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补偿额度与生态保护绩效相挂钩,跨地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取得突破。
《意见》明确了空气、森林、湿地、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的任务。在森林生态保护补偿方面,全市将完善山区生态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根据资源总量、生态服务价值、碳汇量的增长情况和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对补偿范围和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完善平原地区生态林补助政策,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林木资源管护、效益监测评价机制,适时调整补助范围和标准。
在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方面,将适度推进退耕还湿,探索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率先在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和市级湿地开展补偿试点。
《意见》提出,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健全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按照国家有关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严格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区,建立保护成效评估和考核制度。制定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的转移支付制度。探索建立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红线区之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生态涵养区综合化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政策。健全转移支付制度,重点支持生态涵养区水资源保护、生态保育、污染治理、山区危村险村搬迁安置、基础设施与基本公共服务提升等方面工作。
围绕跨地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意见》提出,健全京津冀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对口协作。积极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开展潮白河等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工作,逐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建立基于水量、水质目标要求的考核机制,率先开展密云水库上游流域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补偿试点。按照市级统筹与区县结对(一对一)的协作形式,通过资金支持、产业培育、技术支持、人才交流等多种方式,与河南、湖北两省水源区16县(市、区)开展对口协作工作,促进水源区生态型特色产业发展,带动当地劳动力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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