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10起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贵州省检察机关办理的两起破坏环境资源案件被选列其中。
最高检在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通报中指出,贵州省榕江县检察院在办理莫长生、潘其安、杨昌勇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过程中,认真分析群众举报线索,深入现场调查取证,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立案监督意见,有效打击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震慑了潜在的犯罪分子,为全国检察机关今后办理同类型案件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办案得心应手,所办案件成为‘全国示范’,关键在于我们实现了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专业化。”谈到办案工作被最高检肯定,贵州省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处长胡晓如是说。
据了解,2014年,贵州省检察机关积极服务该省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在全国率先成立生态环境保护检察专门机构36个,配备生态环境检察专门人员207名,实现了重点河流、重点生态功能区法律保护全覆盖。
对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实行专业化办理,贵州省检察机关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今年1月至9月,该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检察部门共依法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509件667人,起诉946件1329人。而在今年2月贵州省检察院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中,该省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82件,同比上升675%。监督公安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立案280件,同比上升583%。
构建专业化办案工作模式,无疑为推进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开启了一条“绿色通道”,有力打击和震慑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这也成为多地检察机关推进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主要抓手。
今年5月初,河北省检察院也成立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实现了对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归口”管理。该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首任处长周宏伟认为,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强和取证难、固定证据难等特点,急需一批专门研究和查办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行家里手。设立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不仅有利于整合内部力量、节约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实现查办生态环境案件专业化,切实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效率。
与周宏伟的感受相同,四川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罗春梅也认为,应当从制度着手,进一步完善检察工作职能,实现生态环境检察工作专业化发展。今年年初,四川省检察院原有的林业检察处更名为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处,并将受案范围扩大至污染环境、破坏水产、破坏国土资源等与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相关的犯罪。与此同时,该省内市县两级检察院又相继成立了21个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处(局、科),未成立专门机构的检察院,均确定了专人具体负责这项工作。
记者采访了解到,近年来,针对查办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上海、福建、江西等地也探索成立了专业化办案组织,虽然名称不尽相同,但目的只有一个——通过对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化办理,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专业化司法保护。贵州、福建等地检察机关在推进办案组织专门化的过程中,还探索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咨询制度,选聘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专家充实专家咨询库,为重大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提供咨询,提高生态领域检察办案质量。
在推进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办案专业化的同时,检察机关还积极推动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多地检察机关搭乘“互联网快车”,与负有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职能的行政执法机关开通了网上信息共享平台,初步实现“信息共享,网上移送,网上监督”。四川省检察院目前统一建立了全省三级信息共享平台,该平台目前共接收录入破坏环境资源类行政处罚案件5000余件,通过审查,检察机关从中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线索40余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20余件。河南省检察院联合17家省直单位会签了信息共享平台工作文件,实现录入信息范围、平台运行、管理部门职责有据可依,拓宽了立案监督渠道。
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难在哪
执法、司法部门沟通协作机制不健全,存在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现象,是影响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力度的重要因素之一。这类犯罪案件涉及内容专业性较强,在事实认定、收集固定证据、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方面有一定难度。
此外,有的地方因局部经济利益的驱动,放任乃至包庇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甚至有的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负有侦查职责的侦查人员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这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查办。检察机关内部推进生态环境案件专业化办理,对外积极推动建立完善环境资源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就是为了破解这些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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