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加大对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行为的处罚力度,日前出台的《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破坏风景名胜区景观的,最高可罚款百万元。
条例中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会所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条例同时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采伐、毁坏古树名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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