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今日表决通过《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2017年3月1日起,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其中,在其公益林范围内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致使林木毁坏的,处以毁坏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保护山西的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就是在保护山西的生态命脉,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条例》规定,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应当在下列林地范围内按照先后顺序划定,不得重复交叉: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浊漳河、沁河以及流域面积大于1000平方公里的河流源头、河道管理范围外两岸的林地;中型以上水库周围、主要岩溶泉重点保护区域的林地;荒漠化、沙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集中连片的林地等。
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除法律法规禁止开发的区域外,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设区市直属国有林管理机构同意,可以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
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进行开垦、采土、采石、采砂等活动的,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责令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并处以毁坏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此外,新建公共墓地、露天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致使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受到毁坏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记者李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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