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2日,在卡塔尔多哈召开的第38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中国大运河项目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为我国第46项世界遗产。
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后,相关保护管理也提出更高要求。早在2012年,杭州市就颁布实施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使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走上了法治轨道,也为西湖这一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提供了可靠的法治保障。
近日,《杭州市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该《条例》(草案)从遗产区建设、施工安全、历史要素保护、水工遗存防撞、水环境治理等方面加强大运河管理保护。
缓冲区内工程建设要符合规划要求
根据《条例》(草案),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要素包括杭州塘、上塘河、中河、龙山河、浙东运河西兴段等大运河河道,拱宸桥、广济桥、凤山水城门遗址、西兴过塘行码头等大运河水工设施遗存,富义仓等大运河附属遗存,桥西历史文化街区等大运河相关遗产,以及其他依法补充列入的遗产要素。
大运河保护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别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目的是维护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为此,当地政府将设立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并建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展示、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将牵头划定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在遗产区、缓冲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要求,不得建设危害大运河遗产安全或者污染大运河遗产环境的设施,已有的违规设施,要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搬迁。
损毁附属遗存最高面临10万元罚款
大运河的附属遗存,见证着大运河的历史、发展和变迁。比如,始建于明代的拱宸桥,是横跨于京杭大运河的最后一座古桥;洋关旧址、通益公纱厂旧址等见证了杭州近代工业发展,还有凤山水城门遗址,曾是南宋皇城标志性的水城和桥梁。
针对这些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设施遗存,《条例》(草案)规定,除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历史建筑外,将由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编制登记目录并向社会公示,予以保护,禁止损毁、擅自迁移或者拆除。
损毁、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列入登记目录的水工、航运设施遗存,或者古建筑、遗址、石刻及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的,除了要将其恢复原状外,还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运河行驶船舶要配齐防污染设备
水资源也是运河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对此,《条例》(草案)也有体现,涉及水环境治理、船舶污染防治、清淤和养殖污染控制等。
具体而言,不仅要禁止污水直接排入大运河遗产河道,沿线区域也要做截污纳管建设。在运河河道中行驶的船舶,要配备防污染设备、设施,沿线码头等要按照规范配置船舶污水、垃圾的接收存储设施。
针对养殖污染,大运河遗产所在地区级政府将根据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规定和大运河水质保护需要,在大运河遗产沿线区域划定畜禽、水产网箱养殖的禁养或者限养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在禁止水域内游泳、垂钓、非法捕捞水生动物等,也是明令禁止的行为,否则将会受到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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