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构建协同审判机制,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整体合力
20.探索构建环境资源案件的协同审判机制。环境资源审判面对环境和资源两类案件,跨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门类,点多面广,类型多元,数量众多。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环境资源保护利用的现实需要和当地的案件特点,积极探索构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立案、执行等业务部门既分工负责又紧密配合的协同审判工作机制。科学界定各审判业务部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职责分工,妥当确定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职责范围,充分发挥其专门化研究、协调和指导作用,大力强化环境资源立案、审判和执行机构之间,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审判之间的相互配合,形成环境资源审判的整体合力。
21.发挥环境资源行政审判监督和预防功能。充分认识行政审判对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的重要作用。注重通过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相关行政案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建设项目未评先批、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防止存在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项目开工建设。通过审理信息公开相关行政案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使公众参与原则落到实处。
22.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惩治和教育功能。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注重惩治和预防相结合,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从严惩处破坏环境资源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主观恶性大的犯罪行为,有效威慑潜在的污染行为人,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防范和减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犯罪的发生。依法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监管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督促环境监管人员积极履行监管职责。
23.发挥环境资源民事审判救济和修复功能。充分发挥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的预防、减损功能。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法律责任。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纠纷案件,依法救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各项环境权益。落实生态环境修复制度,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确保责任人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失,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24.发挥环境资源立案执行服务和保障功能。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畅通立案渠道,切实保障诉权。做好与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确保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落实到位。遵循恢复性司法要求,积极探索限期履行、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依法审查环境资源行政非诉案件,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切实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威慑作用,健全完善环境资源案件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
七、强化组织保障措施,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25.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认真谋划,周密部署。对社会关注度高、法律适用难度大的公益诉讼案件、群体性案件和新类型案件,加强信息沟通,确保依法妥善审理。加快推进全国法院环境资源案件信息采集和分析系统的开发建设,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深度挖掘、释放海量案例资源和数据优势,为加强监督指导、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司法公信提供有力技术支持。
26.加强审判体制和机制建设。按照审判专业化和内设机构改革的要求,立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案件数量、类型特点等实际情况,探索建立专门机构,明晰职责分工,打造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环境知识的专业化审判团队。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以及跨行政区划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案件,探索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探索将环境资源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案件统一由一个审判机构审理的“二合一”或者“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积极创新审判执行方式,探索建立符合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的特别诉讼规则。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智库作用,坚持问题导向,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创新、发展环境资源审判理论。
27.加强司法公开和国际交流合作。完善司法便民和司法救助措施,开展巡回审判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司法的多元需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新闻媒体旁听重大案件庭审,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力度。充分运用新媒体、自媒体及时发布重大司法信息,定期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围绕国家“一带一路”战略、自贸区建设以及气候变化应对等工作,深入研究司法措施和裁判规则,保障国际环境公约的实施,维护国家环境利益和生态环境安全。不断拓展国际交流方式和合作渠道,依托信息技术推进信息共享,加强国际环境法、比较环境法研究和环境资源司法案例的交流,展示中国环境保护和环境司法的发展成就。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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