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日常管理评估和执法检查工作,我部制定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1月6日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规范日常管理评估和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开展管理评估和执法检查等各项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组织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估。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报送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等;
(二)要求有关单位汇报保护管理情况;
(三)进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进行实地检查;
(四)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凭证;
(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并为被评估或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五条 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并可对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人员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章 管理评估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情况实施评估。
第八条 管理评估分为年度评估和定期评估。
年度评估每年一次,定期评估每五年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 年度评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主要依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状况年度报告上报情况及内容开展。
第十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每年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报告。
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状况年度报告内容、格式和要求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年度评估结果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年度评估结果同时应纳入定期评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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