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12月29日起施行。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办法》,规范规划编制与审批。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细化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的内容及要求,具有很强的操作性。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提高保护规划编制水平,规范规划审批程序,促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维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做好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通知要求严格开展保护规划编制。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城市、县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编制阶段,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请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成果进行审查。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办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公众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工作的认识,吸引群众关心和监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