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藏区首项生态建设立法——《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3月1日起施行。
位于青藏高原的青海省,是中国藏族民众聚居的五个省级行政区之一。长江、黄河、澜沧江、青海湖等重要河流和湖泊均发源或位于青海省,是三江源所在地,有“中华水塔”之称。
据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建军介绍,该条例是由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上通过的,这是中国藏区诞生的第一部省级地方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也是除贵州省之外中国第二部省级层面的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分七章共76条,首次对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主体、规划与建设、保护与治理、保障机制、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如:第八条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发挥政府、公众、社会组织和市场的作用。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青海省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构建全面稳定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鼓励探索运用区域合作、市场运作等形式,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探索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吸引、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生态保护基金、企业和个人捐助、国际组织和国外政府援助等多种形式参与生态文明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信贷融资等方面支持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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