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野生植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我国先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草原野生植物保护管理进行了规定。
1.国家对草原野生植物资源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
2.国家保护草原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3.禁止采集、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采集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实行采集证制度,采集证当年有效;其收购、出售实行专营、许可证制度,许可为一次一批。
采集证和专营、许可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取得采集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植物种(或亚种)、数量、地点、期限和方式进行采集。采集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批准采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查验。
凭证采挖活动应控制在属地范围内。严禁跨省、市、县(旗)、乡(镇)采挖甘草和麻黄草。禁止到他人享有使用权或者承包的草原采挖甘草和麻黄草。因采挖甘草和麻黄草造成植被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取消采集证,并责令其限期恢复植被。
5.采集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采集证规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做到随挖随填,保留植物母株,保护草原植被。
因采挖甘草和麻黄草造成植被破坏的,由县级以上畜牧主管部门取消采集证,并责令其限期恢复植被;违反采集证关于采挖量、采挖区域规定的,或者无证采挖的,由县级以上畜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处以罚款。
6.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获得收购许可证的单位按计划统一经营,对无证或者超过核定采挖量采挖的甘草和麻黄草一律不得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甘草和麻黄草的收购。
7.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8.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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