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内容
(1)生态绿心保护的责任主体
按照“省统筹、市为主”的原则,《绿心条例》明确了责任主体。湖南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工作,统筹处理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督查和服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绿心地区的林业建设和保护工作。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涉及生态绿心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绿心地区的保护工作。\
(2)绿心规划:让森林走进城市,让城市拥抱森林
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是依据《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制定的生态绿心地区的综合性规划。涉及生态绿心地区的专项规划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市域规划,应当与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相衔接。《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简称《绿心规划》)5万多字,共18章,从总体布局到产业、环保、交通、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等,无一缺失地进行了细致规划。《绿心规划》指出湖南中部、长株潭中心的这颗绿心,森林覆盖率高达55%,面积522平方公里,远超400余平方公里的维也纳森林公园,将成为世界上最辽阔、最开放、最优雅的第一“绿色客厅”。《绿心规划》的提出,给当下高歌猛进的城市化浪潮带来了弥足珍贵的色彩,也让随着如火如荼房地产开发而出现钢筋水泥的丛林,得以有了更多一度被忽视的久违绿色。作为大自然最天然的代表色,绿色是有魅力的,也是有感召力的。一座绿色的城市,才是真正值得守望和眷恋的城市。
(3)第二产业逐步退出“绿心”
“绿心”地区遵循第二产业退出原则,禁止第二产业进入禁止开发区与限制开发区,强制现有第二产业逐步退出。禁止发展污染工业、劳动和土地密集型的第二产业、高能耗产业、高密度房地产业等。设置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确保一三产业准入底线,在已有产业基础上调整、改造、提质、优化和转型一三产业,强制不符合“两型”标准和产业定位的一三产业退出。充分利用自然生态资源的相对优势,与周边产业错位互补,重点发展高端、低碳第三产业,构建高效生态、低碳环保的绿色产业体系。
但是,保护“绿心”并不是要‘封山育林’,而是要创新性发展利用。要引导低消耗、高产出、无污染及对交通、环境高度敏感的高端产业进入,建设精品型高端服务区,重点发展生态旅游、园艺博览、休闲度假等城市功能,并始终坚持人口规模、建设用地、生态保护空间、产业准入“四条底线”,使“绿心”成为利用生态资本的示范窗口。
(4)重大项目建设实行准入制度
目前生态绿心地区最大的连片绿地面积仅为17平方公里,生态绿心地区整体生态功能明显减弱,区内城乡建设用地达75.5平方公里,占比14.4%,在建和待建项目477个,用地需求近12万亩。为解决好生态绿心地区开发秩序混乱、生态破坏严重的问题,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对生态绿心地区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把关,规定重大项目准入制度。首先,要由省政府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领导工作机构出具建设项目准入意见书;需要占用、征收或者征用林地或者占用、开垦湿地的,由省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省政府发改、住建、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办理立项、规划选址、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手续;省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生态绿心地区重大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由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审批。可以说,《绿心条例》将绿心地区内的重大项目审批权全面收回到了省级层面。
(5)生态绿心地区全面实施植树造林、封山育林
在生态绿心地区全面实施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公益林面积,提高生态绿心地区森林覆盖率和绿化覆盖率;逐步进行林相调整、林分改造,加快生态修复提质,提升生态绿心地区生态服务功能。在生态绿心地区内除林相调整、抚育更新外不得采伐林木。因林相调整、抚育更新需要采伐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禁止在生态绿心地区进行砍伐作业。
(6)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绿心条例》明确了对于因保护生态绿心地区生态环境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省政府和长、株、潭政府将尽快建立健全生态绿心地区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目前,省财政加大生态保护和修复投入力度,将长株潭地区重点森林生态公益林全部纳入财政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每亩提高2元,今后将视财力继续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为重点支持生态绿心保护工作任务相对较重的湘潭市,2011年至2013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该市绿心保护工作。
(7)违反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及《绿心条例》的行为应负法律责任
对于有禁止行为之一,造成生态绿心地区内生态破坏的,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程度处以相应罚款。如在河道采砂将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水上餐饮又拒不停止营业的,将没收专门用于经营水上餐饮的设施、设备、工具等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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