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市下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郊野公园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郊野公园建设中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
规划占用农田予以调整
在郊野公园建设中,相关区县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中“五不准”的要求,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已经占用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要自即日起3个月内予以恢复原状或补划同等质量、数量的基本农田。郊野公园建设规划方案中占用基本农田的,予以修改调整。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郊野公园范围内的基本农田建设,提高基本农田质量,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要求编制整治规划,并纳入2013年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任务,重点利用“四边”(路边、河边、田边、山边)加强林网建设,以兼顾实现郊野公园的植树造林任务。
增加林地尽量使用坑塘、闲置地
本市郊野公园建设将按照国家保护耕地的政策要求,少占或不占耕地,尽量使用坑塘水面,主要利用荒草地、河流滩涂等未利用地以及通过加大腾退废弃地、闲置地等存量建设用地的整治力度来增加林地。造林绿化、挖塘等确需占用耕地的,须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郊野公园建设已经占用耕地的,由相关区人民政府自即日起3个月内落实好占补平衡。
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违规行为立即整改
郊野公园内停车场、公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确需建设的项目,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本着避让基本农田、建设用地规模区内调剂的原则,委托编制土地规划调整方案,履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法定程序后,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要设专人负责郊野公园建设用地管理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建立跟踪联动服务机制,先期介入,积极协调,确保郊野公园建设依法依规。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纠正,认真整改,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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