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提交会议进行三次审议的《河北省绿化条例(草案)》,增加了有关注重规划、建设绿色村庄的内容。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加强浅山丘陵区和平原区的综合开发,发展特色果品、木本油料等经济林,促进农民增收;应当加强农村绿化规划,提高农村绿化水平。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参加农村绿化建设,在村庄周围、乡村道路和沟渠等区域建设环村林和绿色林网。
条例草案还增加了城市中严格限制砍伐、移植树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绿化事业等方面内容。条例草案规定,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移植行道树或者其他公共绿地内树木的,应当将树木移植于附近的公共绿地或者生产绿地;施工完成后,应当恢复同等规格、同等景观效果的树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参与绿化,并依法优先保障用地指标。社会力量参与完成的造林绿化经验收合格能够列入国家、本省林业工程范围或者符合生态公益林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补贴。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集体林权的流转制度,鼓励和引导农户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培育壮大造林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股份制林场、专业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兴经营主体,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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