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前不久通过《天津市绿化条例》。据悉,这是天津首次提交市人代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同时废止。
“这是我们地方人大近30年来第一次将实体性法规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足见绿化工作在全市工作中的分量。”天津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说,把这样一个内容拿到人代会上审议、通过,可以更广泛地听取人民群众、人大代表的意见,使条例更加完善,更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与《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相比,在名称中删除了“城市”二字,适用范围由城市建成区扩大到天津全部行政区域。
条例突出了绿化规划的引领和保障作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应当先修改规划,并按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规定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百年以上的树木、树种珍贵稀有、树型奇特罕见、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属古树名木,应当按照国家和天津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并加以保护。
条例还严格禁止下列损害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向绿地、树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占压绿地,损害树根、树干、树皮,利用树木搭建违章建筑;占用住宅小区绿地,种菜或者饲养家禽家畜等;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照明灯具或者其他物品;在绿地内取土、用火、烧烤;其他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天津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举报电话、投诉网站等,接受举报、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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