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近日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各地坚定不移地取缔“零负团费”等违法经营行为。
关于“诱骗旅游者”,《通知》提出,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通过虚假宣传,隐瞒旅游行程、具体购物场所及商品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真实情况的手段,诱使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或者购买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应认定为“诱骗旅游者”。关于“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通知》指出,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或者通过诱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收受的旅游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应认定为“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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