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经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于2013年9月26日表决通过。即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属于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地方立法的全国首创。
城市公共空间,是近年来伴随着城市不断发展出现的一个新的领域。对于城市公共空间的概念,学理上有不同的表述。这些表述尽管存在一定差异,但是都蕴含了城市公共空间的两个最基本的特质,即开放性和公共性。
目前,我省正处于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在城市公共空间管理中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在城市建设的源头-城市规划中,有的城市存在着公共空间规划布局不合理,城市建成区公共空间不能满足市民公共生活需求;在城市公共空间管理中,有的城市存在着管理手段和方式落后,造成商业活动及其他行为侵占城市公共空间场所,严重挤压市民的公共空间;在城市建设中,存在着建设缺乏科学性,空气污染严重,影响城市公共空间环境和市民生活等现象。
为了落实省委提出的城市应当“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的管理,省人大常委会将《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纳入立法计划和重点工作内容,经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次审议,对省政府提交的条例草案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完善,最终出台了目前这部条例。
条例草案一审后,法工委组织人员,认真研究了省人民政府的草案、省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此外,法工委还根据常委会领导的指示,组织召开了有工程院院士等我省知名专家学者参加的立法咨询论证会,从公共空间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公共空间管理的范畴、方式等方面,对条例进行了论证。同时,法工委还派员赴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工作处于国内前列的深圳市学习取经。论证会的专家意见和深圳市的成功经验在条例修改时,都被借鉴和吸收。在条例草案修改完成后,法工委还就草案修改文本征求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等国内知名高校的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法工委将这些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对草案修改稿进一步做了完善。
在吸取国内先进经验的同时,法工委还在省内就我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的状况及存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做了广泛调研,委托新闻媒体,分别召开了城市公共空间的管理者如交警城管部门、被管理者如小商贩从业者参会的座谈会,直接听取一线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以上做法,是我省地方性立法的改革式尝试。可以说,这部条例的制定,既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民主性,又具备吸收专家及学术界高端意见的科学性,创造了我省地方性立法一个新的模式。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共五章五十六条。分别从规划和建设、使用和管理两个方面对城市公共空间的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鉴于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涉及范围大,涉及的职能部门多,这部条例和其他条例规定单一的主管部门不同,将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规定为“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市容园林、综合执法部门”,这样有利于形成管理的合力,做好城市公共空间的综合管理。
在规划和建设方面,条例规定了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科学布局城市公共空间。同时,还要求“重要地块的城市公共空间,还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细化城市公共空间的内部功能布局、慢行交通组织、服务设施配套、景观设计等内容”。
在使用和管理一章中,分别从道路、机动车停车场、户外设施、公园广场绿地及其他等方面,规定了城市公共空间管理的具体内容。针对近年来出现的随意侵占城市道路、绿地、乱停车、乱搭乱建、占道经营等城市公共空间管理中的顽疾,逐一进行规范。特别是在规范城市占道经营时,条例没有简单地禁止,而是吸收了一些城市管理的成功经验,采取“堵”和“疏”相结合的方式,对于设置临时便民市场和摊点做了具体的规定。既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又方便城市居民生活。
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促使我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以条例为准绳,认真贯彻实施,以实现条例的立法目的,实现我省城市的精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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