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需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会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政府审批。县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报省政府审批。市辖县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向上级政府报请审批城市的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员审查同意。城市分区规划经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已编制并批准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可由城市人民政府授权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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