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邦园林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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